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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司章程》《公司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设立公司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公司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专门委员会,依学术委员会授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公司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致力于倡导科学精神,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公司产品、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术专家委员和管理专家委员。

学术专家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熟悉国家科学研究和学风建设方面有关政策、关注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委员担任。

管理专家委员由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的负责人担任,管理专家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19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应保证每个学部均有委员当选,选举结果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若有委员退出,应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集团设立公司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公司发展规划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制定、落实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总结学风建设经验,提出学风建设思路,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宣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学术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调查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部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进行。会议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有工作需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向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主任或全体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立案,对于线索清晰、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也应立案。立案结果,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或学部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成立专家调查组(可包含管理专家)进行调查。调查组专家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学部学术委员会或专家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认定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

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调查报告后,对报告进行评议,做出调查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复议申请做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决定复议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复议的,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复议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导师员工等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私自泄露所有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受理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包括公司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公司教学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